正当中国耗材业厘清发展思路的关键时刻,正当企业老板在进退维谷之际,2008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为中国耗材业走上法制的轨道,创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也是业界多年的梦想成真了。
全球最早制定《循环经济法》的是德国,代表着先进的文化理念,中国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正式颁布《循环经济促进法》,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奠定了坚定的法律基础。
“促进法”要求全国各行各业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总之要“变废为宝”。
“促进法”对“再利用”有明确的界定: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于使用。中国每年再生3000万个鼓组件和1000多万个喷墨盒大部分使用了寿终前的零部件,符合法定的规定,产业方向是正确的。那些认为再利用是“以旧顶新”是“假冒伪劣”的论调也就不攻自破了。按照“谁生产,谁负责”的原则,再利用是所有耗材厂的社会责任,回收自己已用过的产品进行再利用,乃是当务之急。
当然再生利用过程中,不仅要求“确保产品质量”而且“要防止产生再次污染”,再生企业的资质也要明确规定,再生利用过程中企业要有废水、废粉、废气、废液收集处理装置,要有再生企业的准入门坎,不是张三、李四都可以干的项目。期待政府能出台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许可证制度,进行宏观控制。
当年欧洲Recycle登陆中国时,珠海创刊了《再生时代》,论者写了如下贺词曰:“再生时代悄来临,环保理念入人心,循环经济是法宝;此举利国又利民”,我们坚信为子孙后代着想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必然在中华大地盛开生态和谐之花,创造巨大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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