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第四季度,国家质检总局共抽查了北京、辽宁、上海、江苏、福建、山东、湖南、广东、云南等9个省、直辖市28家企业生产的30批次打印机产品。
本次抽查依据GB/T9314-2011《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T9312-1988《行式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GB/T17540-1998《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GB/T17974-2000《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GB4943.1-2011《信息技术设备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9254-2008《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GB21521-2014《复印机、打印机和传真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等标准的要求,对打印机产品的接触电流和保护导体电流、抗电强度、接地导体及其连接的电阻、电信端口的传导共模骚扰、电源端子的传导骚扰、辐射骚扰、谐波电流发射、产品能效等级、(平均)打印速度等9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经检验,有2批次产品质量不合格,其中,2批次产品辐射骚扰(30MHz-1GHz)不合格,1批次产品电源端子的传导骚扰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