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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诉三星案开庭 是否侵犯消费者权益成争议焦点

来源: 发布日期:2012-07-30 219
    “花1000多元买来的打印机无法自行加粉,成了摆设。三星作为国际知名的企业,有义务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履行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低碳、环保、可再生使用的产品,为绿色地球做一点力所能及的贡献。”

  7月24日,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状告三星“绑架”用户案,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元欣在庭审结束后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这样说。

  2008年6月8日,新疆西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元欣购买了一台“三星”打印机,由于机内有“加密芯片”,无法往打印机上安装三方墨盒,且无法自行加粉,碳粉用尽只能作废。今年2月10日,张元欣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星公司就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使用循环再生资源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修复打印机使用再生墨盒和自行加粉的功能。

  这起案件备受新疆消费者关注,从提起诉讼到管辖权异议,再到驳回管辖权异议,历时5个月,可谓一波三折,最终,确定在天山区法院开庭。

  张元欣表示, 他打这场官司的目的,就是想引起有关部门的关注,最终促成鼓励循环经济限制加密芯片的立法。

  庭审现场要求被告道歉并修复打印机

  在当天的庭审中,张元欣提出要求三星公司就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就限制消费者使用循环再生资源行为赔礼道歉。同时要求三星公司修复原告购买的一体机使用再生墨盒和自行加粉的功能。

  “三星生产的打印机包括可使用兼容耗材和不可使用兼容耗材两种类型,涉案的打印机为不可使用兼容耗材类型,不属于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和瑕疵,消费者可以自主选择。”对于张元欣的诉讼请求,三星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的答辩意见认为,三星公司没有侵害原告的“消费选择权”,也没有实施其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星作为一家生产商,没有任何能力限制任何消费者选择哪种类型和型号的打印机。

  三星公司的代理律师表示,三星生产的不兼容耗材打印机不是商品缺陷,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选择不兼容类型的产品,使用原装耗材是根据打印机原理而设计的,能确保打印机的正常工作和打印质量。“我国没有强制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规定,打印机产品是否应使用兼容耗材。本案中,原告没有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也不能证明三星产品存在"商品缺陷",三星公司也就没有义务为原告修复具有可兼容耗材的功能。”

  争议焦点是否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庭审中,三星公司是否限制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否限制了消费者使用循环再生资源的合法权益?成为本案争议的两大焦点。

  “一个三星原装粉盒(内含粉)要460元,而市场上一个通用的粉盒只要200元,粉只要30元,但由于芯片加密技术,导致市场上的通用粉盒与品牌打印机不兼容,消费者购买了带加密技术的打印机后,就只能选择价格高出市场价很多的原装打印耗材,这种低价打印机和高价耗材的价格构成严重侵犯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利,消费者被迫接受强制交易。”张元欣认为。

  据打印机经销商反馈,使用兼容耗材的打印机更好销售。目前有很多大品牌打印机生产商都推出了无加密芯片的打印机,三星自己也推出了无加密芯片的打印机如三星ML1676、三星4521F等。近日,中国三星论坛上重点展示了三大系列新品,其中本次新品的一大亮点就是这些系列产品的硒鼓可以灌粉,让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

  张元欣表示:“可见植入加密芯片不是打印机运作的必须条件,那么其早期生产的带有加密技术的打印机,给消费者后续使用带来了诸多不便,提高了消费成本,应属于有缺陷的产品。”

  在庭审阐述代理意见的最后,张元欣表示,发展循环经济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三星生产的打印机植入加密芯片技术,使我国消费者使用循环再生资源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而三星作为国际知名的企业,有义务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履行环境保护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低碳、环保、可再生使用的产品,为绿色地球做一点力所能及的贡献。

  庭审历时一个半小时,法院宣布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