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厦门市集美区一男子因销售价值29万余元的假货,被检察机关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上法院。据悉,这是集美区首例涉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一罪名的案件,法官表示,此案属于侵犯知识产权范畴犯罪。
2004年5月至2007年8月间,张某从张某禄处购进大量假冒六种注册商标的硒鼓、墨盒,销售给集美区亚太办公设备技术服务部、省得多文具店等经销商及个人,销售金额累计达人民币235032元。
2007年8月24日,集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张某暂住处内,查获部分未销售出的假冒六种注册商标的墨盒、硒鼓及送货单57本,价值人民币55206元,并当场抓获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