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资产出租给无照经营的印花厂,桂城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被行政处罚!
近日,桂城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桂城市监所”)深入调查一起无照经营案件,并约谈桂城某社区和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经济社”)相关负责人,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真落实集体资产经营监管的第一主体责任。
日前,桂城市监所联合桂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街道应急办、消防办等多个部门开展环保专项整治和河涌治理联合行动,期间发现一家藏匿于某鞋厂宿舍内的印花厂,现场设备简陋,环境破旧,印染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污染。现场核查确认,该厂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执法人员当即对其无照经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经调查取证,证实涉案厂房属某经济社集体资产,出租给涉案经营者作印染经营场所使用。在租赁期间,该经济社在未经查验经营证明并已知承租方从事无照印花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经营场所并收取租金。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经营监管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对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明、安全生产隐患、建筑结构安全隐患、消防设施和用火用电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并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顿无牌无证照的经营集体资产的污染企业,防范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为集体资产经营项目的质量把好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导成员是组织落实集体资产经营监管的主要责任人,一旦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中履职不力、失职失责或涉嫌玩忽职守、权力寻租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涉案经济社对其物业资产的经营监管忽视放任,纵容经营者无照经营行为,为违法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可钻的“空子”。桂城市监所特约谈所属社区和涉案经济社的负责人,重申强调其作为物业主的主体责任,务必对资产经营进行常态化监管,加强对下辖资产经营场所的日常巡查,尤其注意长期闭门的企业,必须开展全面的摸查行动,清楚掌握本辖区内集体资产的详细情况,建立资产管理和监管巡查台账。7月27日下午,市场监管部门对涉案单位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对涉案经济社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