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江苏数家纺织印染工厂被罚,小编粗略统计了一下,累积金额竟高达百万:
1、江苏省苏州市生态环境局6月13日公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张家港市印染厂因废水超标排放被罚18万元。
文号“苏环行罚字〔2022〕82第121号”行政处罚信息显示,张家港市印染厂废水超标排放,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对该厂处以罚款18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张家港市印染厂成立于1989年11月,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位于合兴镇振兴路,法定代表人为陆正平,主营纱、坯布、印染助剂等。
2、江苏省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因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被处以罚款51.83万元。
文号“苏环行罚字〔2022〕82第129号”行政处罚决定显示,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未批先建、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1.83万元。处罚决定日期2022年6月13日。
公开资料显示,高派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注册资本10263万元,注册地位于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泗闸路,主营化纤制品、毛织品、棉织品等,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1处分支机构。
3、江苏白玉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被处罚
6月10日,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公示常熟市支塘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支综罚规字﹝2022﹞第1号处罚决定书。江苏白玉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处罚款人民币28500元的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2022年6月1日,当事人被检查发现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江苏白玉兰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22日,法定代表人邵秋平,住所:常熟市支塘镇何市。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记者注意到,2021年7月30日,该公司因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被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8.2万元的罚款。
4、吴江金鸡湖纺织整理厂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被处罚
6月10日,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显示,苏州市吴江区应急管理局作出苏苏江应急罚﹝2022﹞238号处罚决定书,吴江金鸡湖纺织整理厂工业企业拒不按照《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报告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烫金车间烘箱未上报),依据《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规定》第三十五条,处人民币贰万肆仟伍佰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吴江金鸡湖纺织整理厂成立于2008年8月19日,法定代表人陈春东,住所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圣塘村23组园区路1422号。
5、常熟市共盛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被罚6万元。
6月8日,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公示常熟市梅李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梅综罚安字﹝2022﹞第8号处罚决定书。常熟市共盛纺织品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罚款6.0万元。
违法行为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违法事实:2022年3月11日,常熟市梅李镇综合执法局对常熟市共盛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发现该单位封堵生产经营场所(织造车间)出口,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王向辉、贾留红等7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6、吴江市明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被罚9.2万元
6月7日,信用中国(江苏苏州)官网显示,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人民政府作出盛府综罚字﹝2022﹞304014HB号处罚决定书,吴江市明源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处罚款人民币9.2万元的行政处罚。
图片来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吴江市明源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谢菊明,住所盛泽镇南霄村。
7、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被罚2.4万元
6月7日,信用中国(江苏苏州)显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苏环行罚字﹝2022﹞09第79号处罚决定书。
源:信用中国(江苏苏州)
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罚款2.4万元。
吴江昊磊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9月13日,法定代表人沈国荣,住所:平望镇端市村17组。
8、常熟某纺织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被罚14万元!
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对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该单位调胶车间正在生产,配套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装置正在运行,但调胶车间门口敞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调胶车间无组织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其调胶车间门口外1米处非甲烷总烃小时均值为11.0mg/m³,超过《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6mg/m³)。之后东南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其立案进行调查。
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根据相关法条规定,决定对该单位处理结果如下: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140000元。
来源 | 五星布商 、印染之佳、印染学习与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