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委员经投票决定对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配件发起337调查。
2009年9月23日,美国加州硅谷惠普公司提出申请,认为进口至美国的以及在美国销售的部分喷墨打印机墨盒及其配件侵犯了惠普公司的专利权,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案》第337节的相关规定。申请方惠普公司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排除令和禁止令。
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下列企业作为本案的应诉方:
(1)中国珠海格力磁电有限公司;
(2)美国InkPlusToner.com;
(3)香港Mipo International Ltd.;
(4)美国Mextec Group Inc. d/b/a Mipo;
(5)上海安捷打印材料有限公司;
(6)美国SmartOne Services LLC d/b/a InkForSale.net;
(7)中国深圳普林美亚电子有限公司;
(8)美国Comptree Ink d/b/a Meritline, ABCInk, EZ Label, and CDR DVDR Media;
(9)中国珠海中润靖杰打印机耗材有限公司;
(10)中国泰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
(11)中国傲为有限公司(Ourway Image Co., Ltd.)。
启动该项调查(337-TA-691)后,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尚未对该案作出任何决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席行政法官将从6名行政法官(ALJ)中指定1名主持调查该案,确定证据听证会的日期并主持召开听证会。行政法官将对是否存在违反337条款的情形作出初步认定,委员会可以对该认定进行复审。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在最快可行的时间内作出最终裁定。在调查启动后的45日内,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确定完成调查的目标时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337案件的救济令将于调查完成当日开始执行,并于60日后正式生效,除非美国贸易代表在该60日的期限内基于政策原因提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