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家看来,书画等文物最有效的保护途径依然是利用仿真技术复制印刷。国际知名博物馆、艺术馆也把“制作著名文物艺术品的仿真品公开发行”视为惯例。然而技术专利之争、复制著作权难定、缺乏相关信用机制,让书画复制和法律成了一对“欢喜冤家”。
仿真印刷术专利惹纠纷
故宫博物院和北京万邦包装装潢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万邦公司”)合作开发了“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因万邦公司将专利权以专利转让协议的形式变更为北京大唐万邦复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万邦公司”),而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忠东。故宫博物院认为,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是恶意串通,遂将上述两家公司及徐忠东告上法庭。
故宫博物院诉称,故宫博物院与万邦公司双方自2004年开始合作开发中国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故宫博物院委派职工张小巍,万邦公司委托员工徐忠东、解镇岭负责该项目。万邦公司于2004年5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方法”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徐忠东,专利申请人为万邦公司,于2006年8月30日获得授权。
2006年5月,故宫博物院、解镇岭、张小巍与万邦公司、徐忠东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增加上述三方为涉案专利的共同申请人,同时增加解镇岭、张小巍为涉案专利的发明人,并由万邦公司与徐忠东办理具体的变更登记事宜。
然而,在办理变更事宜过程中,万邦公司、徐忠东拒不签署相关法律文件,没有履行合同。为此,2008年5月,故宫博物院、解镇岭、张小巍曾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万邦公司及徐忠东履行上述合同义务。后北京二中院做出“变更专利权人和发明人”的判决,两被告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三原告发现万邦公司、徐忠东为逃避前述合同义务,于2006年7月28日将专利进行了第一次转让,徐忠东将大唐万邦公司增加为该专利的权利共有人。后又于2007年5月18日进行了第二次转让,将该专利权完全转让给了大唐万邦公司。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大唐万邦公司,而故宫博物院侧面了解到,大唐万邦公司系万邦公司投资180万元、徐忠东投资20万元设立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徐忠东。
故宫博物院认为,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恶意串通变更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逃避上述合同义务,损害了三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将万邦公司、大唐万邦公司以及第三人徐忠东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确认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之间关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转让合同无效。#p#副标题#e#
专利转让合同被判定无效
万邦公司在法庭上表示,解镇岭原为万邦公司的员工,将其列为专利权人以及发明人的条件是其长期在万邦公司工作,但解镇岭签订协议后即离开了万邦公司。在此情况下,由于大唐万邦公司是涉案专利的研制单位,因此对专利权人进行了变更,变更过程是合法有效的。大唐万邦公司也在法庭上表示,其参与了涉案专利的研发,双方申请作为专利权人,并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三原告的利益。因此当庭请求法院驳回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法院认为,万邦公司在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后,未经合同其他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共有。同时,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大唐万邦公司,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的行为造成之前签订的《权利转移协议书》无法履行,损害了故宫博物院依据该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此外,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忠东,因此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故法院做出了如上判决。
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据了解,针对北京一中院的一审判决,万邦公司已提起上诉。故宫博物院代理人、北京市华意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元表示,此案虽然一审胜诉,由于三被告的上诉,一审判决并没有生效。他认为,“万邦公司将专利权转让给大唐万邦公司的行为虽然进行了公告,但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在客观上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属于恶意串通”。
北京汉鼎律师事务所的谢兆敏律师表示,对于被告单方面将涉案专利做质押贷款的行为,谢兆敏认为,从法律层面上讲,被告是专利权人,在专利权证书上登记了姓名,法律对被告行为的效力有了认定,因此被告有合法的权益。如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被告有责任进行赔偿。“法律更多地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这样做也是为了保护交易秩序的稳定。”谢兆敏表示。
同时,她认为专利合作人在取得专利成果时,要及时保护自己的权利,登记专利权人或发明人;在签署专利转让合同时,条件和约定的内容要细化和具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