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5日,位于美国加州帕罗奥托的惠普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交诉讼文件。指控表示被告违法销售墨盒产品,产品使用惠普专利的打印头等零件,违反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款。惠普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发禁止进口令和停止令。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本次调查的对象,包括以下6家公司:
1、台湾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香港麦普科技有限公司
3、中国麦普科技有限公司
4、美国佛罗里达州迈阿密Mextec集团
5、美国SinoTime Technologies公司
6、香港PTC控股有限公司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首席行政法官会把该案件转交给6名行政法官处理。6名行政法官进行听证会,初步裁定这些公司是否违反337条款,然后把初步裁决交给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复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会尽早进行最终裁定。在调查后45天内,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会为调查确定审理时限。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补偿令一经颁发立即生效,并在颁发60天后成为最终判决,除非在6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署出于政策考虑,对裁决表示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