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Actionable Intelligence报道,2010年2月11日,纳思达与Town Sky对ITC作出的1100万美元的判罚提出了口头上诉。纳思达对于这一判罚质疑美国ITC的法律权威,并称“ITC做出这项判罚是不正确的,案件应该在联邦地区法院举行听证会”。ITC辩护律师称“ITC有权做出判罚的决定,而且ITC是按照相关原则作出这一判决的。”
ITC表示,纳思达在美国出售用于爱普生打印机的两种独立零件,该零件需要重新组装并放置在打印机内。纳思达称“此前颁发的停止进口令并没有包括禁止出售零件到美国”,但是海关拒绝了这一说法。
2月3日,爱普生美国律师向ITC提交申请,要求ITC修正涉及到爱普生兼容墨盒和填充墨囊的普遍排除令和停止进口令。此外,除了以前禁止的产品外,爱普生还要求ITC将适用于爱普生喷墨打印机的可组装零件列入禁止产品范围。
爱普生与纳思达的诉讼案最早可以追溯到2006年。2006年3月,爱普生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诉讼,指控中国、中国香港、德国、韩国、美国的24家生产及经销企业的部分爱普生兼容墨盒侵犯了爱普生的一系列专利。2009年,爱普生起诉纳思达违反了“337条款”,对纳思达处以2000万美金的罚金。
“337”回顾:
2007年10月19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爱普生“337案”做出最终裁定,针对不同情况以及不同企业颁发了普遍排除令、有限排除令、停止进口令。
ITC裁定部分内容如下:“通过对各项纪录的调查,包括重审过程中的各项纪录,根据‘957号专利’中的第7条专利要求,‘439号专利’中的第18、81、93、149、164条专利要求,‘377号专利’中的第83、84条专利要求,‘148号专利’中的第19、20条专利要求,‘401号专利’中的第1条专利要求,‘917号专利’中的第1、2、3、9条专利要求,‘902号专利’中的第1、31、34条专利要求,‘422号专利’中的第1、10、14条专利要求,‘053号专利’中的第1条专利要求,‘397号专利’中的第21条专利要求,委员会裁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